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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礦業聯合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覆蓋全省礦業行業的社團組織。主要由湖北省有關礦業公司、地勘企業……
                                                                  您當前的位置是:首頁 > 政策法規 > 法律法規法律法規
                                                                  湖北發布92種礦產資源稅稅率,9月1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湖北省礦業聯合會 發布時間:2020-08-18 14:57:00 瀏覽次數: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綜合考慮本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對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具體辦法決定如下:
                                                                   
                                                                  一、按照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其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砂石、石灰巖、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礦泉水、其他粘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辦法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減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共伴生礦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尾礦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向同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享受共伴生礦、尾礦等稅收減免情況,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首頁 | 關于礦聯 | 資訊中心 | 政策法規 | 咨詢服務 | 會員反饋 | 下載中心 | 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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