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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礦業聯合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覆蓋全省礦業行業的社團組織。主要由湖北省有關礦業公司、地勘企業……
                                                                  您當前的位置是:首頁 > 專題專欄 >
                                                                  國土資源部等6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發布
                                                                  信息來源:湖北省礦業聯合會 發布時間:2017-05-10 15:18:56 瀏覽次數:

                                                                  國土資源部等6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發布

                                                                  國土資規〔20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銀監局,各證監局,各行業協會,中國地質調查局及國土資源部其他直屬單位,國土資源部機關各司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決策部署,切實推進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加強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礦業轉型與綠色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堅持“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的工作定位,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二)總體目標

                                                                    

                                                                  構建部門協同、四級聯創的工作機制,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程,力爭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

                                                                    

                                                                  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要求。樹立千家科技引領、創新驅動型綠色礦山典范,實施百個綠色勘查項目示范,建設50個以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新模式、新機制、新制度。

                                                                    

                                                                  構建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創新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礦業經濟增長的新途徑,加快綠色環保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換代,加大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大力推進礦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保護,引導形成有效的礦業投資,激發礦山企業綠色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

                                                                    

                                                                  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堅持綠色轉型與管理改革相互促進,研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健全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體系,完善配套激勵政策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二、制定領跑標準,打造綠色礦山

                                                                   
                                                                   

                                                                   

                                                                  (三)因地制宜,完善標準

                                                                   

                                                                  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見附件),細化形成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地方標準,明確礦山環境面貌、開發利用方式、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代化礦山建設、礦地和諧和企業文化形象等綠色礦山建設考核指標要求。建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相互配合,主要行業全覆蓋、有特色的綠色礦山標準體系。

                                                                    

                                                                  (四)分類指導,逐步達標

                                                                   

                                                                  新立采礦權出讓過程中,應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推動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對生產礦山,各地要結合實際,區別情況,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積極推動礦山升級改造,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五)示范引領,整體推進

                                                                   

                                                                  選擇綠色礦山建設進展成效顯著的市或縣,建設一批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著力推進技術體系、標準體系、產業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機制創新,探索解決布局優化、結構調整、資源保護、節約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統籌等重點問題,健全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制度體系,完善綠色礦業發展激勵政策體系,積極營造良好的投資發展環境,全域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約高效、環境優良、礦地和諧、區域經濟良性發展的綠色礦業發展樣板區。

                                                                    

                                                                  (六)生態優先,綠色勘查

                                                                   

                                                                  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充分尊重群眾意愿,調整優化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工作布局。樹立綠色環??辈槔砟?,嚴格落實勘查施工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切實做到依法勘查、綠色勘查。大力發展和推廣航空物探、遙感等新技術和新方法,加快修訂地質勘查技術標準、規范,健全綠色勘查技術標準體系,適度調整或替代對地表環境影響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減少地質勘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建設進程

                                                                   
                                                                   

                                                                   

                                                                  (七)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

                                                                   

                                                                  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

                                                                    

                                                                  符合協議出讓情形的礦業權,允許優先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

                                                                    

                                                                  (八)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

                                                                   

                                                                  各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項目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對于采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照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要求和程序開展實地調查,經專報審查通過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九)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在完善現行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研究對開展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

                                                                    

                                                                  地方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可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發揮資金聚集作用,推動礦業發展方式轉變和礦區環境改善,促進礦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積極協調地方財政資金,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

                                                                    

                                                                  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強化對礦業領域投資項目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在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

                                                                    

                                                                  對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時,與利益相關方互動良好,購買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綠色礦山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

                                                                    

                                                                  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參考。

                                                                    

                                                                  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四、創新評價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十一)企業建設,達標入庫

                                                                   

                                                                  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并向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市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現場核查,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逐級上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通過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二)社會監督,失信懲戒

                                                                   

                                                                  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省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進行抽查,市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各?。▍^、市)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除名,公開曝光,不得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等各類支持政策;對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相關采礦權審批部門按規定及時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五、落實責任分工,統籌協調推進

                                                                   
                                                                   

                                                                    

                                                                  (十三)分工協作,共同推進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統籌部署,明確發展方向、政策導向和建設目標要求,加強對各?。▍^、市)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質監、銀監、證監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環境保護、質監等有關部門負責本?。▍^、市)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組織推進,專門制定工作方案,確定綠色勘查示范項目,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健全主要行業綠色礦山技術標準體系,明確配套政策措施,組織市縣兩級加快推進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根據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的工作布局要求,優選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指導相應的市縣編制建設工作方案,做好組織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報告相關進展情況和成效,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市縣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落實,嚴格依據工作方案,提出具體工作措施,督促礦山企業實施綠色勘查,建設綠色礦山,做好日常監督管理。

                                                                    

                                                                  加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鼓勵中國礦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企業參與綠色礦山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逐步總結形成綠色礦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十四)獎補激勵,示范引領

                                                                   

                                                                  各級國土資源、財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激勵制度,對取得顯著成效的綠色礦山擇優進行獎勵。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從全國綠色礦山名錄中遴選一定數量的優秀綠色礦山給予表揚獎勵,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十五)搭建平臺,宣傳推廣

                                                                   

                                                                  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建設綠色礦業發展服務平臺,公布綠色礦業政策信息、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綠色礦山和綠色勘查技術裝備目錄及標準規范,宣傳各地綠色礦業進展和典型經驗等。充分發揮中國礦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強化行業自律。鼓勵科研院所、咨詢機構等共同參與綠色礦山建設,加強信息共享和宣傳推廣。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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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docx

                                                                  3.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docx

                                                                  4.黃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docx

                                                                  5.冶金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docx

                                                                  6.化工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docx

                                                                  7.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docx

                                                                  8.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要求.docx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3月22日

                                                                     

                                                                  首頁 | 關于礦聯 | 資訊中心 | 政策法規 | 咨詢服務 | 會員反饋 | 下載中心 | 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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