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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礦業聯合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覆蓋全省礦業行業的社團組織。主要由湖北省有關礦業公司、地勘企業……
                                                                  您當前的位置是:首頁 > 政策法規 > 規章制度規章制度
                                                                  省民政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的通知
                                                                  信息來源:湖北省礦業聯合會 發布時間:2017-02-20 11:25:24 瀏覽次數:

                                                                  湖北省民政廳文件
                                                                   
                                                                                                                             
                                                                  鄂民政發〔2016〕37號
                                                                   
                                                                      
                                                                  省民政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會組織:
                                                                          為規范社會組織財務行為,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進一步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我廳制定了《湖北省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民政廳
                                                                                                 2016年12月5日


                                                                  湖北省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財務行為,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進一步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對象為湖北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正確、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推進會計電算化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預決算和財務會計報表,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開展財務分析。
                                                                        (三)建立和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
                                                                  第四條     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組織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二章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五條     社會組織應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業財會人員。暫時難以配備專職人員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
                                                                  第六條    社會組織財會人員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和出納人員應實行崗位分設,不相容業務分離。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條    社會組織財會人員工作調動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財務移交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承接前期賬簿余額,延續會計核算,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社會組織的合并、分立,須嚴格辦理財務調整手續,財會人員應完整反映財產移交事項。社會組織撤銷、注銷的,財會人員須配合財產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九條  社會組織的負責人要保證會計機構、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十條     社會組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建立會計帳薄,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實行借貸記賬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按照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賬目應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資金應按匯率折算為人民幣記賬。
                                                                         內部運作規范、控制制度健全、配備中級以上職稱財務人員、獨立核算的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可單獨設置會計帳薄,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社會團體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定期向社會團體報告收支情況,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將會計報表并入社會團體會計報表。
                                                                          社會團體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范圍和審計報告審計范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所有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單位財務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財務收支,不得建立賬外帳,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指社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商品銷售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應當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得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通過。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發展會員并收取會費,不得向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會費或管理費。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自行發展會員、制定會費標準并收取會費,分支(代表)機構在社會團體的授權下依據社會團體會費標準代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應當繳入社會團體賬戶統一核算。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提供有償服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必要時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有償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應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或者變相攤派。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簽訂捐贈、資助協議,并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經社會組織授權可以代表社會組織接受捐贈收入,捐贈收入應當及時繳入社會組織賬戶統一核算。分支(代表)機構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不得截留捐贈收入。
                                                                          社會組織接受境外捐贈和資助,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有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     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費用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二)管理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社會組織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利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服務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其中,福利費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和協會制度據實列支。
                                                                        (三)籌資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它包括社會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社會組織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四)其他費用,是指社會組織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者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無形資產處置凈損失、所得稅等。
                                                                  社會組織的某項費用如果屬于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于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無法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該項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
                                                                  第十九條      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支出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核、審批、支付、核算和歸檔等各關鍵崗位的職責權限,制定支出報銷流程,確定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并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應規范開支范圍和標準。各項開支應嚴格執行本組織制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不得超出開支范圍和擅自提高開支標準。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嚴格費用支出的審批審核手續。費用支出應按規定的職責和權限程序審批,財會人員審核報銷、辦理支出,必須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使用白條和假發票入賬。
                                                                  第二十二條      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補貼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會員單位派駐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但不得低于原單位同級別員工的工資福利標準。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現職干部、退離休干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退離休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名譽職務、理事、常務理事等),不得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專項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應控制在5%以內;專項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應控制在2%以內;專項基金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應控制在1%以內。專項基金增值部分,應當納入到社會團體專項基金財務賬上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要單列科目核算,??顚S?,不得違規使用。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于自身運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于章程規定的非營利事業,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會組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配備資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銀行賬戶、貨幣資金、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等資產的核查和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是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社會組織購置、自制、業務主管部門調撥以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土地房屋、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列入固定資產,并制定明細目錄。
                                                                          社會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權力機構批準后,進行財務處理。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對外投資,應當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并建立投資責任追溯機制,明確投資止損原則,因決策不當致使社會組織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并作出投資決定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進行委托投資,應當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基金會進行投資應遵循安全、有效、合法的原則,用于投資的資產限于非限定性資產和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社會組織的現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發放手續的規定。社會組織的現金支出除發放工資、福利、勞酬、差旅費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限額以下的零星開支外,其余應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社會組織應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社會組織未經批準不得坐支(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不得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互相借用現金、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按規定只允許設立一個基本帳戶。社會組織設立、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應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組織的銀行賬號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應為社會團體名稱后加分支(代表)機構名稱,專用存款賬戶的預留簽章應與專用存款賬戶名稱一致。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小組,做好資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算工作。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必須按照章程載明的原則處理,不得轉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應使用合法、規范的票據。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應確定專人對票據進行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應加強票據的開具管理
                                                                        (一)開具票據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符合規定,全部聯一次復寫開具,內容完全一致。
                                                                        (二)收據聯應加蓋單位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的簽名。票據填寫內容必須規范完整,填寫錯誤時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填錯票據應加蓋"作廢"章,保存完整備查。
                                                                        (三)收據不準代替發票使用。
                                                                  第三十七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只能用于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不得超范圍使用。社會組織從事有償服務性活動,必須使用稅務發票。社會組織從事其他活動發生的收費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相應的票據。

                                                                   
                                                                  第八章  財務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社會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社會組織財會人員調動和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社會組織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四十條         社會組織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應當移交登記管理機關管理。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一條      社會組織的財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紀檢、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紀處理。
                                                                  第四十二條      社會組織的財務工作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外,應同時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組織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社會審計。
                                                                  第四十三條      社會組織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會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建立健全內部審核制度,對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并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四十四條      社會組織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其他來源資產接受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社會組織應將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范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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